(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第九次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实际,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是新疆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接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的组成单位。
第二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宗旨是: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团结和动员科技工作者,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坚持把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把人才作为支撑发展的第一资源,坚持面向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自治区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充分发挥作为自治区创新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作用。
牢牢把握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要求,建设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科协组织,坚持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技智库作用的发挥和彰显。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最广泛地把广大科技工作者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自觉履行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使命担当,为建设团结和谐、繁荣富裕、文明进步、安居乐业、生态良好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疆而奋斗。
第三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由自治区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学会)和地区、自治州、地级市(以下简称地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及基层组织组成。
地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由同级学会和下一级科学技术协会及基层组织组成。
第四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党组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加强对业务工作和党的建设的领导,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第五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倡导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弘扬科学家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
第六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高举爱国主义旗帜,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二章 任务
第七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承担每年5月30日“全国科技工作者日”任务。
第八条 引导科技工作者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密切联系科技工作者,反映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建设有温度、可信赖的科技工作者之家。
第九条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倡导学术民主,优化学术环境,促进学科发展,推进自治区创新体系建设。
第十条 组织科技工作者开展科技创新,开展科技志愿服务,参与科学论证和咨询服务,坚定创新自信,着力攻克关键核心技术,加快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助力创新发展,促进科技创新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
第十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条例》,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捍卫科学尊严,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第十二条 健全科学共同体的自律功能,推动建立和完善科学研究诚信监督机制,促进科学道德建设,加强科技伦理建设,涵养优良学风,宣传优秀科技工作者,培育科学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十三条 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自治区科技战略、规划、布局、政策、法律法规的研究、咨询和制定,参与自治区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建设新疆特色高端科技创新智库。
第十四条 组织学会有序承接科技评估、咨询服务,提出政策建议,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接受委托承担项目研究、项目评估、成果鉴定,参与技术标准制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认证等工作。支持地州市科学技术协会承接政府的科技类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五条 注重激发青少年科技兴趣,推进科技人才队伍建设,造就更多国家一流的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培养具有竞争力的青年科技人才后备军。表彰奖励优秀科技工作者,举荐科技人才。
第十六条 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发展同国外科学技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第十七条 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十八条 兴办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九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制。
学会和基层组织,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可成为同级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
自治区学会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地州市学会是地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县级以上科学技术协会发展团体会员。
第二十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执行本级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和决定,开展符合规定的各项活动,向本级科学技术协会汇报工作,承担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代表参加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参加科学技术协会的活动,对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并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学会和基层组织发展个人会员,在个人会员比较集中的单位可设团体(单位)会员;可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结合实际,制定发展个人会员的具体条件和管理办法。
第四章 领导机构
第二十二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委员会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
第二十三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经自治区学会、地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基层组织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二十四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五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实施细则》;
四、选举产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二十七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
三、审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授予名誉职务或荣誉称号;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领导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实施委员会确定的任务,批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委员的变更、增补或撤销,会员的接纳、退出或处理;决定常务委员会委员、秘书长、委员会副主席的调整,并提交委员会会议批准。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也可委托副主席召集。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设置若干工作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协助审议需经常务委员会审定的有关事项。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顾问。
第三十一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应珍惜荣誉,遵守纪律,认真履职。
因为严重违纪受到查处或受到刑事处罚的,撤销委员职务,同时终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代表资格。
第五章 自治区学会
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学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其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
第三十三条 自治区学会加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承认《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遵守本《实施细则》;
二、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依法登记;
三、有学术带头人和相当数量的会员;
四、有健全的党组织,能正常开展党的工作;
五、经常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及科普活动;
六、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和经费来源。
第三十四条 符合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自治区学会,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提出申请,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即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十五条 自治区学会接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承担并完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任务,选举代表参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自治区学会在业务上接受相应的全国学会的指导。
自治区学会退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须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六条 自治区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修改学会章程,选举新的理事会。
自治区学会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 自治区学会可根据学科发展需要组建学会联合体,有条件的学会联合体应设立党的工作机构。学会联合体为非法人社团组织,其成立或解散须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八条 自治区学会凡严重违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通知其限期整顿。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要求,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取消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团体会员资格。
第六章 地州市科学技术协会
第三十九条 地州市科学技术协会是地州市党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
第四十条 地州市、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一般应设立党组。地州市科学技术协会接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四十一条 地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由同级学会和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组成。
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由同级学会和基层组织组成。
第四十二条 地州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地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是地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机构,每届任期五年。县(市)、区及以下科学技术协会应注重吸纳教育、医疗卫生、农业技术推广等领域的机构负责人进入领导机构。
地州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其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本协会委员会。
地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同级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地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地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领导地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工作。
地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也可由主席委托副主席召集。
地州市科学技术协会主席、副主席选举结果应报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备案。
第七章 基层组织
第四十三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基层组织,在本单位同级党组织的领导和地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指导下,依照《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开展活动。
科技工作者集中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院、企业、园区等单位,经党组织隶属关系所在地的科学技术协会审批,可以建立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普及协会)等基层组织。
乡镇(街道)、村(社区)可以建立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普及协会、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等基层组织。
第四十四条 主要任务:
一、开展社会化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引导人民群众崇尚科学,抵制迷信、愚昧和宗教极端思想,移风易俗,破除陋习,倡导科学、健康、文明的生产生活方式,提高科学认知能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二、组织和动员科技工作者积极参加学术交流和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促进讲科学、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社会风尚的形成和发展;
三、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和推广,引导农民树立科学发展理念,培养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高素质农民,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和生产技能水平,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促进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
四、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科学技术活动,促进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立,助力创新驱动,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发挥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
五、反映基层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其生活和工作条件的改善。
第八章 工作人员
第四十五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和地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及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的机关工作人员按照国家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照国家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标准,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第四十六条 学会的工作人员根据其编制性质,执行相应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其工资福利等待遇参照挂靠单位相应标准执行。
第四十七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人员应热爱科学技术协会的事业,牢固树立为科技工作者服务的思想,遵纪守法,持续改进工作作风,深入实际和基层,密切联系和真诚服务科技工作者,不断提高政策水平、专业技能和社会服务能力。
第四十八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四十九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及所属团体工作人员应自觉加强纪律和道德约束,共同维护科学技术协会作为科技工作者之家的良好形象,不得肆意贬损诋毁。如有违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第九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五十条 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资助;
三、捐赠;
四、会费;
五、企业事业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一条 建立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人才举荐和奖励等专项基金。
第五十二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拨给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企业、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简称新疆科协,会址设在乌鲁木齐。新疆科协英文全称是XINJIANG ASSOCIATION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缩写为XJAST。
第五十四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统一使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会徽。
第五十五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实施细则》,制定《自治区学会组织通则》。
第五十六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修订相关管理办法。
第五十七条 自治区学会可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和本《实施细则》制定章程,并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批准。
第五十八条 地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和基层组织可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及本《实施细则》制定管理办法。
第五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
第六十条 本《实施细则》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通过实施。